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办理的3起火灾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汉寿县3.18民房起火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3月18日10时37分,株木山街道中桥社区新建组孙某清家中起火。经调查,起火部位为杂物间,里面存放废弃冰柜以及大量杂物等,起火位置为冰柜堆积处,起火原因由于电器短路导致火灾发生。当事人孙某清对该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孙某清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汉寿县4.10建筑起火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4月10日 13时30分左右,株木山街道清水湖社区旁一建筑发生火灾。接警后,辰阳消防站、汉寿高新区消防站及太子庙镇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,下午15时排除了现场险情。经现场调查,起火原因由于宋某航、丁某违反操作规程,导致火灾发生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宋某航、丁某分别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;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晏某云进行警示约谈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给予晏某云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汉寿县5.3厂房火灾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5月3日10时28分,恒厦电子厂发生火灾。经调查,起火地点为清洗烘干车间,起火位置为电器具设备处,由于烘干机供电线路漏电故障导致火灾发生。操作工人胡某、欧某在对冲压过的五金件清洗作业时,发现烘干机的供电线路发生电火花,后来产生大量浓烟,引燃电线及周边的隔墙材料。欧某使用车间内的干粉灭火器将明火扑灭,因烟雾浓度大,导致火灾报警探头感应,且自动喷水灭火喷头也受热启动灭火。根据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李某进行警示约谈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对该电子厂负责人李某庭,操作工胡某、欧某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。
一审 彭 炼
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彭炼
来源:汉寿消防救援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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